|
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,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建立廉洁、勤政、务实、高效的行政机关队伍,依据《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》,作出以下承诺。
海珠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机关和余泥所、监督检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本承诺。
一、 文明办事,礼貌待人,使用文明服务用语,禁用文明服务忌语,简化手续,方便群众。
二、 实行政务公开。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局的行政职能、职责范围;办事内容、办事依据、办事条件、办事程序、办事时限、办事结果、办事纪律、服务承诺,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、处理办法等,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。
三、 积极推行首问首办责任制、一次性告知制、限时办结制等制度。
(一)在接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的联合汇审报告受理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。
(二)严格按程序办理建筑垃圾排放、受纳业务,处理工地、车辆违章案件,提交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处理决定。
(三)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,做到件件有落实,事事有回音。
四、 强化廉政意识,严格作到:不接受办事人的宴请、礼金、礼品和有价证券;不参加办事人邀请的高级消费娱乐活动;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,给了好处乱办事的风气。
五、 如发现违诺现象,进行批评教育,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|